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