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新时代创业创新形势,加快完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 166 号以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 2016 9 号)中附件2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的认定管理。本办法所指的基地应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通过创办创业基地,打造全方位的创业孵化平台, 培育和促进更多的城乡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第三条凡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