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都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 实现管理专业化、 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都安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 理是县、乡 ( 镇) 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 镇) 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 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营理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