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规范化, 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 、都匀市城市总体规划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 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 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都匀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80年西安坐标系和1985 年国家高程, 1954 北京坐标系 1956 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