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设置监督及管理办法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财政部(88)台财证(四)字第01884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38 条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5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法字第号令修正发布第6 条条文第 1 条本办法依都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发行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受益凭证,募集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基金。二、指示信托机构运用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基金从事都市更新事业计画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实施者发行之有价证券及其相关商品之投资。三、其他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核准之有关业务。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指受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公司委托,依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契约之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处分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基金,并经本会核准办理信托业务之金融机构。第 3 条经营都市更新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