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出资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 资 方 式 出 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