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砌体施工案一、 基本规定1、砌砖工程所用砖指烧结普通砖(以下简称砖),砖的材料性能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和现行标准,并必须经过监理的检查验收。2、 砌砖工程所用的水泥、砂、石灰膏、外加剂、水的质量和材料性能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和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必须经过监理的检查验收。其中砂宜采用中砂,并必须过筛。3、砂浆试块的留置必须遵守国家规定或公司的有关规定。制作砂浆试块的人员必须固定,并经过试验室的专门培训。专人制作砂浆试块时,必须严格 按照试验室出具的配合比制作砂浆试块的标准程序制作。4、砌砖工程中如需采用外加剂时,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由试验室确定, 不得随意更改变化。5、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 天浇水湿润,砖的含水率应在10%15% 左右,现场检测时可把砖砍断,见其四周湿印达到15mm即可。施工间歇完后重新砌筑时,应对原砌体顶面洒水湿润。高温季节严禁干砖上墙。6、砂浆的配和比应采用重量比,水泥及外加剂的配料准确率应控制在土2% 以内,砂、石灰等应控制在 5%以内。水泥砂浆和水泥砂浆混合砂浆的拌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