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揭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规范 建筑市场秩序 , 健全 建筑市场诚信管理 体系 ,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 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 结合 我 市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 及其从业人员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 下列 单位或机构 : (一) 工程 勘察 、 设计企业; (二) 建筑 业 企业; (三)商品 混凝 土 含 砂浆 生产
2、企业; (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 ( 五 )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及 施工图审查等 中介服务 机构; ( 六 )其他从事建筑 工程 活 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该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 2 第三条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法对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进行诚信管理,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对从事 建筑工程活动 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已公布的 建设 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 ,
3、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 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局在 建设 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 (或机构) 、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由 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诚信管理标准, 通过 揭阳市 建筑业诚信 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 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通过“揭阳市 建筑业诚信 管理 平台 ”网站( http:/ 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建筑工程活动 的 建设工程 企业 ,
4、必 须按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 要求 在 诚信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 按企业提交的材料 建立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由诚信平台系统长期保存 ,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3 各 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已办理信息登记的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予进入当地建筑市场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第七条 诚信 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 (一)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 等,外市企业在 揭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明确 办公场所和技术管理人员 等情况。 (二)业绩 情况:
5、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承包范围、 开竣工时间 , 业绩评定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所承接的建筑工程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表彰或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项等。 (五)不良行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六 ) 欠薪企业 : 欠薪 事项、 欠薪 内容、 欠薪 时间等; ( 七 )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的行为予以记分,并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4 (八) 企业
6、黑 名单 : 对 恶 意 欠薪企业 、 信用等级 为 D 级以下企业、 严重 违法违规诚信企业 等; 第八条 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 由 企业自行申报 及 工程所在地的 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 机构监管过程中 所 产生的记录相结 合的方式采用。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性负 责。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办理信息登记时,登陆“诚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建立诚信档案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情况:在工程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后 30 日内,由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后采用。未出具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不得作为其业
7、绩进行加分。 (三)变更情况:由企业 登陆“诚信平台” ,自行 提出变更申请 并提交相关材料, 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如表彰、奖励等)到市住建局办理,经审核后作为其良好行 为加分的依据。 涉及奖励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相关协会颁发的荣誉。 涉及业绩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5 (五)不良行为:由工程所在地的 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予以录入,并将不良行为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审核后录入的行为信息量化为相应分值,由诚信
8、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 三 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制度。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 约能力、商业信誉及 各 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 其 授权 机构依法对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管理过程中 所 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 诚信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采集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行为数据 后 形成企业诚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企业诚信信息动态评价仅作为评价、判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优劣状况、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其 不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 机构现有的对企业 及其从业 人员依法处罚
9、、处理的程序。 各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扣分代替其对企业、人员 的处罚。 第十条 信用管理手册是参与工程招投标、承接工程业务和办理有关事项的信用凭证,其作为企业诚信档案内容长6 期保存。企业办理业务时, 如有需要 可登陆“诚信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结合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和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 通过诚信平台对建设工程企业诚信 行为 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由诚信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类别 。 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 的
10、 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 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企业良好 行为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从事 建筑工程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获得信用加分的激励行为。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 1 年、省级的 2年、国家级的 3 年。分值使用期限以发证时间为起始计算周期。 第十三条 企业不良行为 是 指建设工程企业 及其从业人员 在日常经营管理和 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 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 等 情况,对照 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 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处
11、予信用扣分的惩戒 行为。 分值使用期限为 1 年,若企业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 3 年。 7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各 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 不履行合同义务,经主管部门认定造成 严重 经济损失 或政治影响; (六 )其他具有法律法规约束力的文件等。 各 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机构应 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
12、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等,形成企业 及其从业人员 诚信 信息录入诚信平台, 通过市住建局网站 及时向社会 公布。 第十五条 在申办信息登记时, 企业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立 “ 诚信 档案”: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资质 证书未在有效期 的; (三)在揭阳市有行政处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8 属于上述(一)、(二)、(三)情形的,相关情形恢复后可 申请建立“诚信档案” ;属于上述(四)情形的,自行为被查处之日起 1 年后 方可 申请建立“ 诚信 档案”;属于上述(
13、 五 )情形的, 需 由市住建局 批准后方可 申请建立“ 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停使用 “ 诚信 档案”: (一)存在强行施工 等 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或停工 )且情节严重的 ; (三) 监理 企业 对其 所 监理 的 项目,存在 转让监理业务的,未督促施工单位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或 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 (四)建筑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录入等存在虚假行为的; (五)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工程发生一般质量、生产 安全 事故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七
14、)施工 企业 未履行施工合同或 恶意 拖欠工人工资, 导致 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企业被认定有 围标 串标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 9 (十)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 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 、 伪造的材料 ( 数据 )的 ; (十一)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 “ 诚信 档案”暂停使用的期限根据 以上 情形,由市住建局确定 ,但最短不少于 1 个月,最长不多于 12 个月(含 12 个月),具体期限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理文书为准。 暂停期限届满且企业确
15、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 后 可 重新 恢复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住建局 撤销 已建立的“ 诚信 档案 ” ,并由 诚信平台系统自动锁定信用管理手册 : (一)隐瞒真实情况,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 建立 “ 诚信 档案”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驻揭 分支机构负责人)在 建筑工 程 经营活动中因违法 违规 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企业出 租 、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四) 企业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五)企业 存在违法 转包 、 分包 、挂靠行为 的; (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
16、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 导致 发生群体性 上访 等社会公共事件 并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0 (八) 伪造、买卖、出租 出借等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证书或者 印 章的; (九)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或 1 年内发生 2 宗 或 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诚信档案”被撤 销的,处理文书有规定撤销期限的从其规定 , 无规定的,自被撤销之日起 1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建立。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 信用等级 类别依 据信用分值 设定, 分 A、 B、 C、 D 四个级别。 110 分 及 以上的为 A 级,表示信用优秀; 85 109 分的为 B 级,表示信用良好; 60 84分(含 60 分)的为 C 级,表示信用一般; 60 分以下为 D 级,表示信用缺失。 建设工程企业初次办理揭阳市建设工程企业 诚信档案时,初始分值为 100 分。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类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具体如下: (一 ) 对 A 级 类 别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 (二)对 B 级 类别 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 C 级 类别 企业 实行 防范与监管并重 机制 ,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并 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