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二、服务对象辖区内 0 6 岁儿童。三、内容与方法(一)时间。1. 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 28 3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 3 、6 、12 月龄和 2 、3、4、5 、6 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2.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 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 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 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