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