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投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行集团化管理,规范集团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含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下称各子公司)的投融资行为,整合企业金融资产,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集团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融资、投资一体化管理。第三条 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本办法主要规范私募权益性融资、社会资本融资以及对外投资。第四条 融资、投资业务应符合集团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保证企业工程建设及经营生产所需,保证集团资金链的顺畅。第五条 “集团”是指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直属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和各子公司。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七条 集团资金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