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循环股东权益作业流程一、 作業程序:1. 本公司會計單位負責記錄及表達股本在當期內增減變動情形,並對股本作業保持完整記錄及妥善保存。2. 股本以奉准登記之數額為準,其未發行股份應於股本項下列減之。3.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4.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依公司法第237條之規定,以稅前盈餘扣除一切應納稅捐後之餘額提列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5. 特別盈餘公積之動用情形,依董事會及股東會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別盈餘公積提撥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時則應予轉銷。6. 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應轉入資本公積科目計有下列各項:6.1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6.2 每一營業年度,自資產之估價增值,扣除估價減值之溢額。6.3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6.4 自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額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6.5 受領贈與之所得。7.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依法令規定僅得供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用,其使用限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