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裘 企 阳一、 概 述 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包括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两个方面。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我国境内机构时,其全部经营活动所应遵循的财务会计原则和规范,是财政部发布的、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其执行的会计制度所应遵循的准则,是财政部发布的、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到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则是财政部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其财务报表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应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针对该类企业制定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计和执行。二、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对出租人来说,无论其是否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格,只要是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的,就其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其财务报表科目的设置及会计核算方法,首先应遵循我国财政部制订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同时应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