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一个合同,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加,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新型合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首先由承租人(需要机器设备的企业)与出租人(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再由出租人与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供货商)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两个合同互相交错,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租赁合同,而租赁合同的履行又必须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狭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则仅指前一个合同,它虽然也称为租赁,但与传统的财产租赁合同截然不同(关于融资性租赁问题的理论探讨,佟强,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二期,15页。)。笔者窃以为,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不仅涉及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涉及买卖合同关系,某些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还涉及贷款合同关系。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结合而成的新型独立合同,是混淆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我国引进融资租赁这一交易方式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立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