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和两被申请人于1995年1月17日签订?quot;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1998年9月21日受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争议的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三位仲裁员于1998年11月2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两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的答辩书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于1998年12月28日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第一被申请人没有出席庭审,亦没有向仲裁庭说明其不出席开庭的原因。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之规定,决定缺席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第二被申请人的答辩,双方的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对本案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查核。1999年7月5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