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一、卫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 年 45 号令(二次供水要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新国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是否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 年 45 号令:第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基本卫生知识生活饮用水: 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包括集中式供水(市政自来水、 单位自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