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 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 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 182 条 375 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 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 围、法律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