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云南雄汇金水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减免对我公司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晋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接到贵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工商处告字201525 号),对我公司无照经营行为罚款合计10000 元。由于罚款金额较大,我公司缴纳困难。为此,申请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罚予以减免,并有一下减免理由:一、我公司没有违法故意,且违法所得较少。我公司从 2014 年 3 月起就开始积极办理相关证照,云南雄汇金水湾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除游泳馆外其他经营项目证照均已齐全,游泳馆,由于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以下简称为:甲方)法人变更,一直未取得与甲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故办理 证照材料不全,并就此问题多次与甲方沟通协调。同时我公司游泳馆的经营所得总 计 39577 元,经营所得较少,且客观来说,由于游泳馆投入及维护成本过高等因素, 已造成我公司此项业务亏损近100 万元。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非法经营额较小的。二、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