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刍议一、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表现及危害法官通过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审判活动,本无 可厚非,但由于接触不规范,引发出了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已经成为法院 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 ; 二是法官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是非办案事由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四是在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或法官家中接触、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弊端和危害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官法第30 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 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 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规范接 触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