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共阅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 年修正本 )(1996 年 11 月 3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 6 月 24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 年 8 月 13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 年 8 月 13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事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