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技术创新关系的法理学阐释一 法理学问题的界定1有学者言:“科技创新, 指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 ”在英语中,同时提及科学、技术(science and technology)时,“科学”、“技术”二词一般是分开的,也见到有“科学技术的进步”(scientifictechno-logicalprogress) 的提法,但两者各有所指。而在中文中,它却被连译为“科学技术”,更被简称为“科技” ,具有名副其实的中国特色。但实际上,科学与技术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条中:科2学指的是反映自然、 社会、 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的知识体系;技术指的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积累起来并在生产劳动中体现出来的经验和知识,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面的技巧。” 有学者指出: “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3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因此,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