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与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了规范内部沟通协调程序,妥善解决法律咨询和外部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事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咨询和已经或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务。本办法不适用于员工的个人事务,受公司指派解决的除外。第三条承办部门法务部是公司内部解答法律咨询和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承办部门。因特殊情况由外部代理人办理更适合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第四条相关咨询在没有相反指示之前, 法务部可以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就与公司相关的事务向公司的经销商或其他合作伙伴提供法律咨询。受公司指派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时,法务部发现较为复杂且应聘请代理人办理的, 应当建议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人或者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五条利益冲突法务部解答法律咨询前,应当问明具体当事人名称、时间、地点 等基本情况。 当发现咨询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时,应当向其告知利益冲突关系,并不得再提供意见。第六条主导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