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章程 序言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是成都市锦江区公办初级中学,最早办学历史可追溯到百年前( 1898 年)的潜溪书院。学校是 1998 年政府因区划调整整合三所老校(成都市人南中学、成都市金玉街中学、成都市东城职业高级中学)创办而成,校址为成都市学道街,时名为成都市学道街中学。 2003 年成都市学道街中学合并成都市东南里中学,并迁址于成都市东南里 5 号。 2008 年因锦江教育优质均衡链式发展策略,成都市学道街中学成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链点校,增设校名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学校以 “ 促进 学生全面、个性、可持续发展 ” 为办学目标,以“潜溪明园,学理
2、悟道”为文化核心,以“学做事之理,悟做人之道”为校训,重视素质教育,校风优良,衔接教育特色显著,是成都市第一所四年制初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与地址】 本校两个校名并用,全称为成都市七中育才 学校学道分校(成都市学道街中学)(简称为七中育才学道分校或学道街中学),英文表述为 Yucai Middle School Attached to Chengdu No.
3、7 High School,Xuedao Campus( Chengdu Xuedao Street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东南里 5 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锦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0 个教学班以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 第五条 【纪念日】 1998 年 8 月 18 日 成都市学道街中学成立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4、人, 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在副校长的协助下开展工作, 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职 责 】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 责 :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承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办学任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和学校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主持接受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年检。 (三)明确学校办学方向,主持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主持制定学校章程及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 (四)坚持德育为首位,构建符合学校办
5、学理念的德育工作体系,建设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 (五)坚持教学为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依法保障学校服务范围 的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防止在校生流失。 (七)围绕学校核心理念,丰富校本课程,努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凸显学校办学特色。 (八)坚持勤俭办学,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等学校资金,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 九 )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十) 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好工作。
6、 (十 一 ) 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接受法律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 条 【学校重要事项 决策】 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会、行政会、校务委员会决策,决策程序为: (一)校长会讨论决策方向,把握政策; (二)行政会讨论细化方案,落实措施; (三)校务委员会进行合法论证和可控性评估等;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教职工会通过具体方案。 第九条 【校长会】 (一 )校长会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 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纪律组长 等人参加。校长会的会议通知、考勤机会议纪要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 (二)校长会研究学校重
7、大问题,还包括 研究并解决学校日常 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 和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及 管理理论 等 。 (三)校长会议题由分管人员提出,与会人员自由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由全部参会人员投票表决,且须全部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 ( 一)校务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二)校务委员会的职责:就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础建设、重大项目、重要资产处置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 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
8、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并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三)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享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设工会主席 1 名,委员 5 名。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
9、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 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不少于 30。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 1 名,党支部职责: (一)主要负责全校思想政治工作, 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检查党风党纪及党员责任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慎重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三)加强对校工会、共青团的领导,
10、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坚持与一切违法乱纪、违背职业道德的倾向与错误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五)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组织评选优秀党员,表扬好人好事,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增强民主意识,积极推进民主管理。 第十三 条 【内 设机构】学校实行扁平式管理,下设七个中心和四个年级组。七个中心分别为行政管理中心、教学事务管理中心、课程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后勤保障中心。 行政管理中心下设主任 1 名,信息技术中心设主任 1 名,后勤保障中心设主任 1 名,主要职责为党务、
11、安全、文书、档案、对外宣传、国际化、教育链、部门督导、接待和处理家长学生投诉、信息技术、食堂、后勤服务等。 教学事务中心设主任 1 名,课程管理中心设主任 1 名。主要职责为:教务工作及科研工作,课程的开发、设置和利用,即根据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结合 学校特色和学生特点,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进行校本化处理(明确“教什么,为什么教,怎么教,什么时候教,教所要达到的目标”的问题),同时,对过程和质量进行督导与监控。 学生发展中心设主任 1 名,教师发展中心设主任 1 名,其主要职责德育活动的开展,学生团队管理,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规范;学校教职工的人事管理、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等。 实
12、行年级组长负责制, 各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负责年级的教育教学全面工作, 重大疑难问题由 校长会定夺。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会讨论提名,经教职工会半数以上通过后任命。 第十四 条 【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一)学校每位教师或部门均可对学校的任何工作事项提出制度新建或修改申请方案,以书面形式报至校长、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中心、工会。 (二)校长会初审通过后,进入讨论程序;校长会初审未通过,由校长、分管理领导或行政管理中心、工会对提请人或提请部门进行单独回复。 (三)行政管理中心和工会一起组织“制度新建或修改讨论会”,讨论所
13、提方案。讨论会成员组成必须为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全体教师会;( 2)行政会;( 3)校长会;( 4)行政会 +教师代表;( 5)校长会 +教师代表。 (四)较为复杂的制度,可在讨论会前,由行政管理中心或工会组织人员与教师进行单独面谈,征集意见。 (五)讨论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一次或多次。 (六)方案讨论确定后,由行政管理中心或工会进行制度的文字修改。修改后的制度,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全校公示,公示必须在 QQ 群和公示栏同时公示, QQ 群公示必须能体现出签字和盖章。 (七)新的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公示前仍执行原制度。 (八)申请方案可以随时提交,制度成形后,
14、新建或修改 讨论会至多每学期期初或期末开一次。 (九)新学年开学前学校组织学习修改后的学校制度。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 1、“学生为本”的原则: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素质结构。学校课程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辩证处理好社会需要、课程体系和学生发展的关系,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构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校本课程。 2、开放性原则:体现目标的多元性,
15、内容的宽泛性,时间空间的广域性,评价的差异性。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 : 1、组织开展学校教学工作,保障教学正常有序。 2、加强学校课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课程计划,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完善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可持续的发展。 3、学校教材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4、转变思想,更新观念 ,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5、建立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对备课、上课、作业、辅导、检测及分析等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有效管
16、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 6、加强艺体卫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和开展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和谐发展。 7、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新课程标准、初中教师专业标准等,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学生主动参与、体验探索、合作交流的自主学习方式,在教育科研活动中,树立和增强教师的科研意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 科研水平。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财务收支公开:收入部分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资、房屋场地出租收入及其它收入;支出部分包括实际发生项目的全部。 3、
17、基建工程项目公开;经费来源、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情况。 4、固定资产和大宗物质采购公开:经费来源、支出及采购工作情况。 5、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公开。 6、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公开: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及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7、涉及 教职工切身利益工作公开: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业务考核、奖罚、出国学习考察、进修、人员进出等。 8、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工作公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优秀学生保送上学、学生入团、毕业学生工作、学生会干部选拔、特困生费用减免和资助等。 9、学校重大决策及其它需要公开的工作。 (二)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校务公开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
18、的办法进行。定期公开每学期一次,随机公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2、需要公开的校务工作,先由公开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阅,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请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校长签字后正式公布。 3、每次公开后,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布。 4、校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要存档管理,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
19、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办学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二)安全健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学校有 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
20、、教学设施中活动。 (三 )获得公正评价权: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 )申诉权: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对处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处组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仲裁复议。 (五 )监督权:本校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权和批评权。本校 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与教学进行民主评议。 (六 )参与管理、活动权:本校学生有权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自己管理自 己;有根据条件参
21、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的权利。学生代表有权参与学校章程制定和学校重要的管理活动。 (七 )隐私权:本校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未经学生许可学校不能公布学生的家庭情况与考试成绩等与学生隐私有关的资料;除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检查学生的身体、抽屉、箱橱等私人物品。 (八 )通讯自由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与家人、同学通信、通话的权利。学校的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私拆、毁弃、扣留学生的个人信件,截听通话。 (九 )财产权:本校学生的个人财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学生财产。 (十 )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