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 规范公司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 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所提供的提保。本办法所称么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 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 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 为,切实发挥反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第三条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 准的除外。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