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之源起與發展壹、十八世紀以前之犯罪學: 一、由宗教神學所把持二、法律不公平及刑罰之不人道三、罪罰擅斷時期貳、十八世紀之犯罪學古典學派一、代表人: Beccaria,及 Betham(功利主義)二、主張人道、力斥報仇、建立刑罰均衡(相當)之原則,改革不合理的刑罰制度,建立客觀主義之刑法制度之思想三、Beccaria主要觀點: 自由意志 社會契約與刑罰的不可赦免性 犯罪原因來自於經濟與壞的法律 罪刑相當 罪刑法定 法律簡單明確、公開,法官只能依法判斷犯罪事實,即使用刑罰, 無權解釋法律 刑罰應注意迅速性、必然性,但反對過度的嚴厲性 重刑非萬能 衡量犯罪係以對社會造成傷害的嚴重性為考量,而非根據犯意、宗教罪或被害人身份 刑罰在於預防犯罪,而非社會報復?教育以達到犯罪預防之目的四、邊沁之基本觀點 功利主義 人性之趨樂避苦 理性主義 犯罪來自於環境 犯罪對社會造成傷害,故應受懲罰 刑罰在於預防犯罪與刑罰輕重之考量 罪刑相當與成效之考量因素五、古典學派之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