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有孚与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期货交易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 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 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 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和合同约定强行平仓,导致客户遭受损害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 )民提字第 111 号申请再审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韩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学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范有孚。委托代理人:李玲,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利,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营业部( 以下简称天津营业部 ) 为与范有孚期货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 津高民二终宇第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