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模式为实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 门决定加强合作, 积极推进全面合作与发展在泛珠三角地区。服务于该地区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本协议是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定的。第 1 条合作的目的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目的,充分发挥各方 的优势和特点,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应用水平,打破区域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 快产业发展。和技术转移,增加地区间的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地 区的共同发展。第 2 条合作原则( 1)自愿参与。双方自愿合作并参与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2)公开和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内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发展权, 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区域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3)互动和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的整合与互补。( 4)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依法行政的原则,努力营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