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征求意见稿)原规定征求意见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 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 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 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