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房 地 产 开 发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项目立项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渠道,积极获取项目的开发信息。第二条 组织责任部门对获取的开发信息进行论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减少项目决策的盲目性。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论证结论获准后,讨论确定拟开发项目的立项及开工时间。第四条 讨论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明确项目前期手续,开工及完工等时间安排及要求,办理工程规划方案报批。第五条 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立项,申报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位置、开发内容、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开发周期等。第六条 编制定点建设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a) 提出申请依据,其中立项依据、规模、开发条件及必要性应阐述明确;(b) 计划开发建设的时间 ;(c) 该项目的联系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d) 附件: 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地形图、批准计划的文号或复印件,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第七条 持申请报告到市规划局审批,领取定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第八条 按定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