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根据国税发 200931 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 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将 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 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 ,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例如: A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 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 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 30 万元。(1)建造成本 50 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 ”,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 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 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 ”,反之,则计入 “开发间接费用 ”核算。(2) “开发间接费用 ”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 开发间接费用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