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一)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 2008 年 2 月 15 日发布,自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的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 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管 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8 号),地级市、县(县级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他项权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