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范畴包括旅行社(含导游)市场,旅游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娱乐市场,旅游客运市场,营业性演艺市场,旅游购物市场及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遵循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依法经营。第五条 州、县旅游、文化、物价、工商、税务、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安监、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宗教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旅游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执法、质量监督和旅游投诉等处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及旅游客运公司第七条 凡进入我州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含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