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旅行業作業基本知識旅遊服務業的基礎知識第一節 旅行業相關法規 旅行業的設立制度每個國家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在有些國家經營旅行業就像經營一般事業一樣,不需要特別的管理;有些國家對於旅行業的設立則另訂法令加以管理,我國採行的就是這種制度。所以,在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這種制度就是平常所稱的許可制。 在許可制的規範下,經營旅行業者要最低資本額保證金、專業經理人、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責任保險等,其相關的細節由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旅行業管理規則加以管理;另外,旅行業所派遣的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之輔導與管理事項,授權明訂於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中。一、發展觀光條例 發展觀光條例是觀光產業中最重要的法律,於民國58年制訂,69年第一次修正,為因應近20年來觀光產業發展需要,90年11月14日修正,共有總則、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獎勵及處罰、附則五大章、七十一條條文(全部條文請參閱http:/tai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