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展示系统代理协议(注:甲方代理资格:一次性预购五套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年销售不少于10套)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地面互动展示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广告媒体行业的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标的物 本协议中所指互动展示系统是指用通过影像动作识别技术,系统捕捉人体各部位的运动,实现人体各部位与投影画面之间的互动功能的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二, 代理区域(以下简称代理区域)。三, 代理年限本合同有效期内四, 甲方权利 4.1 享有乙方本系统在代理区域内的代理权及销售权利。 4.2 甲方享有本系统在代理区域相应行业内的定价权。4.3 在获得代理正式资格后,享有本系统在代理区域内的代理权。五, 甲方义务 5.1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支付5套产品的货款。 5.2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12个月内,甲方累计从乙订购本系统累计达到5套并结清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