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代理;5、国家赔偿的诉讼代理;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公证证明;8、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9、因公受伤害而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10、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11、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12、刑事和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1、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或办公室由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指派。2、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3、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或办公室统一接受指派。第八条应当支付的费用受援助人由于援助案件或事项获得解决,而取得较大利益的,应当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本所或办公室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第九条承办律师的义务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办法律援助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