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东北大学 2009,第一章 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第一节 城市概述 1.城市的法律定义 (1)人口规模 瑞典、丹麦: 200人; 澳大利亚、加拿大: 1,000人; 法国、古巴: 2,000人; 美国: 2,500人; 比利时: 5,000人; 日本: 30,000人; 中国:非农业人口: 2,000人以上设镇; 非农业人口: 60,000人以上设市。(县以上),(2)城市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乡规划法将城市、镇分开) 设镇条件(任一条件)(1984): 县政府所在地; 非农人口2000人以上的乡政府所在地。 设市条件(同时满足)(1986): 非农人口60000人以上的镇; 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以上的镇。,3.城市规划对城市的理解 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城市是一定地域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