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平区卫生计生委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审批对象 办理的条件 标准 程序 时限 申报材料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二条: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自然人 辖区内 1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一)申请方须如实
2、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 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申请受理现场勘察提交材料审核材料、上会讨论公示发放设置批准书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
3、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不收费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
4、复印件 1 份。 (五)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构、人员配备; (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1)选址的依据; ( 2)选址所
5、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 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医疗机构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六)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七)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八)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其中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应同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出具
6、意见。 (九)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十)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十一)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权限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
7、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自然人 辖区内 10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复 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材料 受理 审核材料 现场勘查 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8、 自正式受理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最长不超过45 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 书 (三)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协议等)。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
9、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等)。(七)医疗废物转运协议。 (八)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 科室负责人名录不收费 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九)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十)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意见或备案 凭证; 3.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 X 线诊断专业、 CT 诊断专业、核医学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
10、等与放射诊疗有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涉及甲、乙类大型设备配置的还需提交大型 设备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 (十一)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 5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
11、条:医师变更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的自然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 A4 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 核表应加盖申请人拟注册机构印章,并签署注册单位意见;拟注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12、的,须加盖其上级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印章,并签署“同意”意见。 (四)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初审 审核 制证 发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准予注册。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 份; (二)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份;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五)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需提交北京医师协会培训合格证明; (六)本市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1 份; (七)拟执业注册机构的医疗
13、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复印件 1 份,并加盖机构印章; (八)近期小二寸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 1 张; (九)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不收费 (五)在军队已取得军队医师资格的临床、公共卫生、口腔类转业、复员、退休转地方人员应先到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再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内已明确身份证号的 ,为军、地两用资格证书 ,不需换领)。 (六)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 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页。 (七)港澳、台居民永久身份证需与医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编号一致。 (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
14、政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九)申请人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十)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十一)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应 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 (十二)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执业范围有 变更的,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及试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十三)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申请注册的, 需提交承担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丢失,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聘用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如委
15、托代理人领取办理结果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根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注册同一类别其他 两个专业。 (十一)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拟执业地与原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 (十二)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医师执业注册、重新执业注册培训机构: 北京医师协会 联系电话: 6409725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A 座 510 室 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和延续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
16、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然人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
17、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一)申请人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各项材料内容 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见示范文本)。申请材料应使用 A4 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申请人签字及签字的日期。 申请 受理 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延续注册30 个工作日 变更注册17 个工作日 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正反面印在 1 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北京市卫生局指定
18、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 件 1 份。 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正反面印在 1 页纸上);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 份。 不收费 理由。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京卫医字 2013 140 号)第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向执业机构所 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
19、料。 第十一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 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人 1. 符合当地医 疗 保 健 机构设置规划; 2. 取得医疗 机 构 执 业许可证; 3. 符合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申请受理现场验收审核材料审批制证、发证 20 个工作日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不 收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