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最新第2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照1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肯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依照法定程序肯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3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计划、公道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1项内容,并由上1级人民政府监督实行。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背本条例的行动。第6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7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