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1条 为改良现金管理,增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 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2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 少使用现金。第3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来往,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使用 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4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实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 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 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第2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第5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补助;(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 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