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活动审批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 1.项目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2.项目性质 : 行政许可 3.基本编码 : 011542700000 4.实施编码: 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42700000 (二)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1988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后公布, 2009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 火。因防治病害虫鼠害、冻等特殊情况确需野
2、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2016年 7月 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 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2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二、审批告知 (一)受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二)窗口职责: 收件、受理。 (三)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 1 (四)法定时限及其依据: 20 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8 个工作日。 三 、载量准则 (一)前置条件: 无 (二)必要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实施野外 用火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 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 2在三级火险等级以下; 3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3 员到位,有组织地实施用火。 (三)申请材料: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 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原件 1 份 ) 附件 2 2.用火范围地形图(作为申请表附件提交) ;(原件 1份) 3.申请人身份证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 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 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原
5、件或复印件 1 份 ) (四)不予批准情况: 所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 (五)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 0772-4276065 五、监督方式: 0772-6680150 六、示范文本: 祥见附件 2-1 4 附件 1 森林防火 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8 个工作日) 区政务服务林业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 容 的全部内容 区防火承办人审查、现场勘查、负责人审核(限 4 个工作日) 区人民政府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3 个工作日) 区林业局负责
6、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申请人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提出 审查意见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 容 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限 5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5 附件 2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空白) 用火单位或个人 (签章) 火烧区植被 用火地点 附近森林分布 情 况 计划火烧面积 (公顷 /亩) 用 火 目 的 已铲修防火
7、线 长 米,宽 米 计划用火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已落实看守 人数(人) 现场指挥员 用火范围图 (另附于表后) 村民委员会 /社区办事处 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林业局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批准单位(章)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6 附件 2-1 森林 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示范文本) 用火单位或个人 (签章) 张 火烧区植被 采伐迹地 用火地点 县 镇 村 屯岭 附近森林分布 情 况 东、南、西面为 3年生尾叶桉,北面为山谷
8、计划火烧面积 (公顷 /亩) 30 公顷 用 火 目 的 营造林炼山,种植桉 树 已铲修防火线 长 3000 米,宽 15米 计划用火时间 2017 年 7 月 25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 已落实看守人 数(人) 20 人 现场指挥员 李四 用火范围图 (另附于表后) 村民委员会 /社区办事处 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林业局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批准单位(章)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7 附件 3 结果样本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
9、许可证样本 8 森林防火期 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活动审批 办事指南 实施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项目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 1988 年 1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541 号修订后公布, 2009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害虫鼠害、冻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2016年 7月 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10、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6年 10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实施野外 用火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 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 9 2在三级火险等级以下 ; 3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地实施用火。 办理材料: 1 森林防火期内在
11、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原件 1 份 ) 2 用火范围地形图(作为申请表附件提交) ;(原件 1份) 3.申请人身份证 ( 1.现场申请的,提交原件查验即可,如需留存复印件由窗口自行复印; 2.网上申请的,提交原件扫描电子版; 3.邮寄申请的,可寄送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 1 份 ) 办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或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 事项承办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单位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用火范围图需要申请人提供吗? 答:需要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请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提供,也可以请林业设计专业机构提供。 申请表(空表)获取渠道: 打 开 广 西 一 体 化 网 上 政 务 服 务 平 台10 ( http:/ 2.各地政务中心领取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 00-12: 00,下午: 13: 00-16: 00 办结时限: 法定 20 个工作日,承诺 8 个工作日。 领取证照要求: 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期间,凭受理通知单到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 联系电话: 0772-4276065 监督电话: 0772-668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