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 2011 年 11 月 22 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215 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已 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市 长夏耕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12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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