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42004 年 11 月 26 日至 27 日,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了苏南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并举办了第四期“民一庭法官论坛”。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四市中院的民一庭庭长及部分审判骨干,常州少数基层法院的民一庭负责人,省法院民一庭的负责人和审判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围绕各地在审理房屋买卖案件中遇到的三大类问题及近二十个具体问题展开了讨论。现将会议讨论和论坛活动情况作为最新的民事审判动态综述如下,供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参考。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与会代表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过程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1、关于预约不能转化为本约的责任承担预约与本约,是合同法理论对合同的一种分类。预约的效力,旨在约束当事人订立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 同。但是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约不能有效成立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责任范围又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