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甲方):承租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地产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房屋情况(一)房屋基本情况1、产证编号:2、权 利 人:3、房屋座落:4、建筑面积:(二)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 二) 、( 三) 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二、租赁用途(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