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 ,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 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第三条管理商品目录的制定及调整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涉及的产品类别及其税则号、涉及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时间范围和许可总量等。第四条?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 ,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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