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最新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重大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9 年 6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9 年 6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