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第六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