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 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三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应当制定标准,落实责任,签定责任告知书。环境卫生责区的具体标准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告施行。环境卫生责区的具体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四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意义,广泛深入开展树新风和移风移俗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热爱家乡,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环境卫生责7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本责任区的责任人。第七条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