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已于1994 年 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条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第五条收购废旧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