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油脂回收管理办法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 脂,包括食品加工业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 业废弃油脂, 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油脂。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和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购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 规划、 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