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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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杭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目的 为优化杭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制定并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杭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布的文件确定。除直

2、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2 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根据 杭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适用范围是 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萧山经济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开发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富阳经济开发区等我市 6个国家级开发区(高新 区、示范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委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不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 第四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选定

3、 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告知承诺书的制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审 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在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3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

4、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 (五)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通过 杭州 建设 网 信用监管平台 提出申请的,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至 5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建

5、设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 提交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4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建设行政审批部门。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 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

6、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材料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 第十条 审批决定 建设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5 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 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

7、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 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可以 简化内部手续。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 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审 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

8、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6 第十三条 告知承诺行政审批证件的注销 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生效告知承诺书的公开 经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鼓励被审批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五条 操作规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告知承诺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21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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